请参阅STJ摘要364:“家庭财产不可扣押的概念还包括属于单身、分居和丧偶人士的财产”。该摘要并未被撤销。
此外,STJ在现行CPC的有效期内对合法家庭财产的存在进行了指导,仅提到:
(i) 在特别上诉 2,010,681 (2021/0361451-2) 中的 AgInt 中,在 Luís Felipe Salomão 部长的报告下,STJ 于 2022 年 4 月 5 日宣布:
(…) 1. 合法家庭财产(第 8,009/1990 号法律)和传统财产(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和谐共存。法律纪律是由国家自己制定的,针对的是法律主体——家庭实体——,旨在通过保护作为其住所的财产来保护他们的尊严。(…) 2. 合法的家庭财产不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其正式化所需的只是该财产旨在用于家庭居住”(05)
(ii) “在法律案件中,只要可以肢解财产而不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对其进行去特征化,就有想部分(STJ – AgInt. no RESp. n. 1.663.895-PR, Rel. Min. Marco Buzzi, j.,2019 年 9 月 30 日)
4. 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因此,考虑到多项资产受第 8,009/1990 号法律保护,以防止家庭资产被扣押,这一点也很重要。这一法定资产涵盖债务人的不止一项财产,严格来说,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可扣押制度不仅是为了保护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而且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住房以人的尊严原则为基础”。
高等法院第三小组(2013 年 5 月)在部长维拉斯·博阿斯·奎瓦 (Villas Bôas Cueva) 报告的特别上诉中作出的裁决,明确表明法院的判例承认被视为家庭资产(不可扣押的资产)的多种资产当家庭成员离散时,不仅保护夫妻双方,还保护扩大的家庭实体。 调,这种特殊的遗产法律制度“突出了不可夺取性的特征,法律规定或法理学涵盖了一系列细微差别和细节——这是该问题不可否认的创造性来源”(02)。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租给第三方,唯一的住宅房产也不会失去其作为家庭资产的特征,并且不能被扣押”(STJ – 2节,STJ – EResp. 339.766),统一了对有权的理解为了享受第 8,009/1990 号法律的好处,“不居住在属于他的唯一财产中的债务人,使用从该财产租赁中获得的价值作为家庭收入的补充,考虑到该规则的目标是保障家庭住房或家庭生计”。
好吧。那么,尽管两种类型的财产都服务于保护家庭及其成员的特定目的,那么第二种类型的家庭财产是否已经消失了?事实上,阅读法律会出现新的视野吗?
2. STF 读数。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在 2005 年 4 月 21 日部长卡洛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斯·维罗索 (Carlos Veloso) 的报告员 RE 352.940 中的独裁决定中,这位著名的公民主义者指出:
“家庭资产——男子是正当的:第 8,009/90 号法律,第 10 条。第一。这种不可剥夺性源于住房是一项基本权利。
话虽如此,让我们看看其中的矛盾:第8,245/1991号法律,除担保人的家庭财产外,其住宅财产、夫妇自己的住宅财产或家庭实体的住宅财产均被没收。毫无疑问,第 8,245/1991 号法律(第 3 条第七项)提出的保留严重损害了等量原则,不平等地对待平等情况,忘记了古老的拉丁语口号:Ubi eadem Ratio、ibi eadem lawis dispositio或白话:“只要存在相同的根本原因,就存在相同的法治。”

这意味着,鉴于等量原则,第 8,245/91 号法律添加的上述规定——第 3 条第 VII 项,并未被 EC 26/2000 接受。
EC 26/2000 在联邦宪法第 6 条中明确指出,住房权是第二代基本权利,即社会权利,这一事实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接受。现在,如上所述,家庭资产(第 8,009/90 号法律第 1 条)有理由将住房权作为一项必须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它在《宪法》中得到了保障。
法官认为,“必须根据影响家庭法的社会变化来理解家庭实体的概念。只有这样,第 8,009 号法律的适用才具有真正的意义”,Villas Cueva 强调。
由此可见,在家庭成员(核心家庭: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分居的情况下,基本家庭实体并不因不可扣押家庭资产而消灭。恰恰相反,这个实体显得口是心非。如果进行审判,一个由配偶组成,另一个由其中一人的女儿组成。
因此,不止一项财产可以被定性为家庭财产,并且家庭实体都存在于其中。该决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从最广泛的概念来看,为保护家庭作为一个多层面的实体提供了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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