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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希培法院阿拉卡茹上诉小组决定对因恶意诉讼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提交人处以罚款,该提交人要求合议庭澄清为何他未能应用自己的总结。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指控是出于拖延,并处以案件价值 1% 的罚款。 案件很简单:一名男子在网上购买了膳食补充剂,但产品没有送货。他向法院要求赔偿,因为根据塞尔希培上诉小组摘要 11,“通过互联网购买的产品的延迟或不交付通常会导致精神损失”。 但专家组拒绝了这一请求,因为它了解此案“没有可能产生可赔偿的道德伤害”。
报告员卡米拉·达·科斯塔·佩德罗萨·费雷拉道:“正如这位 行业电邮清单 成员法官所理解的,这些小不便并不构成精神损害”,但她没有解释为什么她停止适用先例 11,也没有在其他两名成员的陪同下在投票中提及这一点班上的佼佼者是伊莎贝拉·桑帕约·阿尔维斯 (Isabela Sampaio Alves) 和马塞尔·马亚·蒙塔尔旺 (Marcel Maia Montalvão)。 提交人由律师José Freitas Cardoso Júnior提出上诉。他解释说,《民事诉讼法》第489条第1款第六项认为,遗漏是“未遵循简要陈述而未证明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区别或克服谅解的决定”。

该组织拒绝禁运,因为他们与中国共产党存在分歧。报告员写道:“授权处理澄清动议的遗漏是在与审判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中存在的。” 而在具体案件中,他表示,原判决与案件证据“完全一致”。 该律师提出了新的澄清动议,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条款,不适用摘要的决定因推定而被省略。该具体案例与摘要11中描述的情况相同,摘要11认为,通过互联网购买的产品无法交付通常会造成精神损害,更不用说具体案例的特殊性了。 然而,对于上诉团来说,诉讼发起人只想“重新讨论事实问题”,而澄清动议无法做到这一点。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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